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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港吴的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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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08:0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评港吴的换届选举
吴鸣镝

      吴氏宗亲的徽标是由五个吴字组成的五瓣梅花,古诗有云:梅花香自苦寒来。吴氏梅花会徽所意寓的吴氏团结,其万众一心,香飘万里,同样也是自和平选举之苦寒而来。大家不应该回避和平选举之苦寒,包括在和平选举之中,为了让宗亲获得真实而全面的信息,而出现的揭露与质问以及争论的苦寒过程。

      前几个月,中纪委发表网文,在文章一开始就说到,一些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几乎都谈到班子内部监督不够,说没人提醒我,如果当年有人咬咬耳朵,也不至于犯这么大的罪。小问题没人提醒,大问题无人批评,以致酿成大错,正所谓“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啊!文章中还提到,“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见于《史记·商君列传》,是战国策士赵良对秦相商鞅的谏言。赵良要投入商鞅帐下,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终日正言而无诛”,换句话说,就是整天说真话但不被打击报复。文章中还说,历来反对“谁人背后无人说,哪个背后不说人”的庸俗哲学,主张有话放到台面上说,以当面锣对面鼓的批评求得肝胆相照的真团结。在文章在最后说,要把问题摆到台面上来、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所以,宗亲会内部有争论甚至争吵的一个过程与机会甚至机制,无论是在各地的宗亲会会长以及各市各省总会的会长的产生过程中,都很重要。甚至包括以后如果要成立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三十四个省、市、自治区、特区、地区的吴氏总联盟的会长,也是同样如此,以后的世界范围内的吴氏宗亲的总会,也是如此。中国没有真选举,吴氏内部可以先搞真选举。国家未统一,吴氏可以先统一,世界未大同,吴氏可以先大同,并且是在一位德才兼备与甘于经济奉献的宗贤主持下的欢天喜地的统一与大同。如同红底黄花的吴氏徽标,象征着光明与喜庆,而不是黑暗与艰涩。

      任何总会的发起人,其唯一责任是搭建选举平台,而不是自封会长。未经选举、未经公众认可的会长,谁会搭理他呢?

      关于港吴的选举,虽然港吴的选举制度与选举过程不是很完美,港吴的选举制度也在进步与完善之中,比如港吴的选举,没有给候选人或者希望成为候选人的符合参选资格的会员一个正式的场合与机会,向大家介绍自己,宣布自己的纲领,宣布自己的承诺以及实现承诺的各个细则与启动时间以及实现承诺的时间表,并与其它人展开辩论,让港吴会员们更进一步了解各个候选人的真实而全面的信息,但是,港吴的第一次选举,是值得各地吴氏宗亲学习与借鉴的。尤其是在填写选票时,是各自单独提前填写,填写好了之后放进票箱中,因为大家都是宗亲,都是相识的熟人,在委员会的决定场合,不方便提意见,否则会产生尴尬。这是一个符合人情的很好的做法。

      选举,不是临时把大家招集到一起,塞给每人一张推荐书与选票就可以忽悠糊弄了事的,大家参加宗亲会,都是来为宗亲事业出钱做奉献的,所以不一定是只要肯出钱就可以成为会长。各种准备工作与后续工作,都需要做充分到位。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宗亲会的民主选举,重要的并不是把谁选上去,只要是对宗亲们做贡献,谁在会长的位置上对宗亲做贡献,宗亲们都乐意,谁都可以对宗亲贡献,一般的宗亲并不在意谁在会长的位置上。只是喜欢出风头的人,以及希望在会长的位置上做手脚以中饱私囊的人,才在意谁在那个位置上。宗亲们真正在意的是:谁如果在那个位置上嚣张、傲慢、猖狂、专横,那么如何以和平方式将之弄下来以重获天下太平。谁想在宗亲会里面,出了钱就用钱来砸人,凌架于众人之上,专横跋扈,那么,请和平滚蛋。谁想在宗亲会里面,投入小钱以获大钱,那么,请和平滚蛋。这对于宗亲们来说,是最重要的,如何以和平手段获得天下太平,而不是大打出手,或者一定要熬到换届的时候才将之换下来。

      所以,宗亲选举制度之中,有全体宗亲会员参与的弹劾制度与弹劾制度的启动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港吴的章程里面,对弹劾制度及其启动程序,规定得不是很清楚,这是港吴章程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港吴内部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的原因之所在。

      各地宗亲会的成员们选择自己的会长,以及各地宗亲会选择省总会的会长,包括以后全国的全世界的吴氏宗亲选择自己的总会长,都需要有这样一个导致令人心悦诚服而皆大欢喜的艰苦过程。如此,宗亲们在宗亲会里面,才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与尊重(而不是被凌架与被欺瞒,对宗亲会员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公务与财务的信息对宗亲会员的公开透明的充分保障),宗亲们缴费参加这样的宗亲会与省总会,才有真正的意义与价值。



附  港吴章程中的选举部分

选举

第廿二条:
(1) 本会每届董事之选举,须于选出选举委员会后一个月内完成之。
(2) 选举方法,由董事会公推二十一人为选举会,为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互相推选一人为主任委员,办理一切选举事宜。
(3) 选举委员会负责推荐选举下届董事会成员,再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4) 每一会员入会满六个月者,得有一选举权及被选权。  
(5) 在选举期间内,一切会务仍由原任董事会负责。至交代日为止。

董事会之组织及职权与任期
第廿三条:本会董事会设董事不超过一百人,由会员大会确认,任期为三连选可连任。
周年会庆会员联欢大会由每年改为三年,与新一届董事会就职典礼一同举行。奖学、敬老活动于每年农历新春团拜时举行。
第廿四条:董事组织董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本会一切事务及财产物业等,概由董事会办理或保管之,凡经会议所决之事,除法例或细则须由会员大会处决者外,董事会亦得执行之,但以不抵触法例或本细则之原则为限。
第廿五条:
(1) 董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不超过八人,正副司库各一人,由各董事互选兼任之,连选得连任,但正主席及正司库连任不得多过二届。
(2) 主席总理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本会,并签发各种对内对外之一切文件。
(3) 主席或副主席退任之后,则为本会下届当年会长及当年副会长。又当年会长任满后,则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并可出席董事会,有发言权及选举权。
(4) 司库负责保管本会资产契据,主持财政及管理一切出纳事宜,凡现金达三千元以上者,须将款项存入本会银行户口,如需款支销,必须主席、副主席、司库、总务二人以上签名方能提取。
(5) 董事会可自董事中选任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常务董事以处理非常事务。
(6) 所有董事及小组委员皆不受酬劳。倘因公事而有所预支,经主席批准,得由本会照还。
(7) 董事会得使用本会之款项,以办理有益本会之事。
(8) 董事会会议之出席法定人数为十一人。
(9) 如遇特别事故,于必要时,在不违背本会章原则下,董事会得制定临时规程或附则以办理之,惟须经董事会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廿六条:本会正副主席之被选资格如下
(1) 必须在香港居住五年以上。
(2) 需有正当职业者
第廿七条:本会董事倘有下列情事者,其董事之资格即告丧失
(1)  根据法例第二零八条或二六零条之规定,被禁止充任董事职者。
(2) 癫痫者或染有精神病者
(3) 自行以书面通知辞职者
(4) 有危害当地政府行动,或在当届董事任内触犯刑事法律(触犯车辆交通条例者除外 )曾被判决有罪者。
第廿八条:董事,倘其本身与本会任何契约有关者,则其对于该契约有关之事件,均无表决权,纵使其参加表决,其表决权亦属无效。


港吴章程全文http://www.worldwu.com/Article/news/new/201602/21324.html
港吴章程评述(红字部分) http://www.worldwu.com/Article/art/Shuba/201602/2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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