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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款修屋争执的管中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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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1-27 09:1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赠款修屋争执的管中之见
江淮 吴氏文化传承  

一、赠款是既定事实,是正义之举。

1.2016年4月28日,吴良民由中国建行石狮滨海支行汇给吴天玺人民币10万元。吴天玺收到款后,于2016年10月24日又转汇给巩义宗亲会。

2. 吴良民汇给吴天玺汇单在交易地点附言一栏中,填写“捐赠吴桂贤修老屋”,标明捐赠款项的用途。

3. 汇款单上,“对方户名”填写的是“吴天玺”;在“客户名称”填写的是“吴良民”。这标明捐赠款的行为都是个人对个人的行为,不涉及到个人所在的单位。法律主体是明确的。有人提出捐赠款是吴良民个人的,还是世吴会的?这是故意制造混淆!

以上三点说明吴良民成功捐赠给吴天玺10万元,是铁定事实。捐赠款用途是给吴家女儿、原国务院副总理吴桂贤修老屋,应当说是一种爱心,一种善意之举,其行为是正义的。

二、争执缘于捐赠款用途没有落实

1. 捐赠款用途一开始就是明确的。在吴天玺吴良民一行去参观吴桂贤老屋过程中,就说到修吴桂贤老屋问题,这时吴良民提出捐赠款10万元,用于修老屋。

2. 在巩义县宗亲会欢迎吴良民一行大会上,宗亲会负责人说吴良民捐赠款10万元建教育基地。有人说,吴良民在当场没有表示意见,说明吴良民同意捐赠款10万元用来建教育基地的。但建设教育基地包括不包括修吴桂贤老屋,宗亲会负责人没有说明。

以上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大会之后一段时间即在2016年4月28日,吴良民在汇款单附言中明确“捐赠吴桂贤修老屋”。这实际上是对巩义宗亲会负责人说法的否定。有人拿这说事,也是站不住脚的。

3. 在吴良民追讨捐赠钱款时,巩义宗亲会负责人说捐赠钱款用于招待后来的吴良民一行考察人员用了。此说与该负责人在欢迎吴良民大会上的捐赠款用于建设教育基地说法不相一致,前后矛盾。如果捐赠钱款确实是用来招待参观人员用了,也应当提供费用单据,以证明事实。然而,至今我们没有看到这些用于招待吴良民一行考察人员的报销费用单据。

4. 那么,吴良民捐赠10万元现在还在不在?这10万元到底用到哪儿?受赠人应当对赠与人有个交待。赠与人也应当有关注并追问的权利!受赠人应当予以回答,即巩义宗亲会必须予以回应!

三、双方的过失

1. 吴良民捐赠的行为是光明、道德的行为,是正义之举,值得称颂。但他在捐赠上存在过失,即一是没有尽到“应当注意义务”,即附随义务,也即受赠人要尽到保证捐赠钱款用到吴桂贤老屋修缮上。这是吴良民捐赠的限制条件。也即捐赠的10万元必须用于吴桂贤老屋的修缮,不得用于其他方面。二是没有及时关注、跟踪捐赠款子的使用。到八年之后才来关注,为时太晚了。

2. 吴天玺同样也存在过失。在将吴良民汇款转汇给巩义宗亲会时吴天玺没有尽到“应当注意义务”即在汇款单上,没有填写“捐赠款只用来修吴桂贤老屋”。对捐赠款使用也没有过问,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四、争执的处分

1.解玲还需系玲人。

吴良民捐赠的正义性已经得到彰显,捐赠行为已经完成,爱心、善举已经得到广大宗亲的认可、称颂,至于捐赠钱款,是要不回来的。主要是因为赠与诉讼保护时效三年、撤销权一年保护期限都已经过时了,这个捐赠款吴良民是要不回来的。与其要不回来,不如干脆放个响炮竹:不要算了,还落得个好名声,何乐不为?

吴天玺也不要背思想包袱,没有证据证明你吴天玺贪污捐赠款。这个污名帽子不适合吴天玺戴!但吴天玺确实有不当之举:一是她没有尽到“应当注意义务”即在转款时没有提示赠款只用来修缮吴桂贤老屋;二是没有关注、跟踪赠款的使用情况;三是对所属宗亲不当之词没有予以制止,有袒护之嫌;四是没有对捐赠有感谢之意的表示,有点违背常情;五是世吴大会召开时,尽管吴天玺出国,但她可派他人代表出席会议,以尽宗亲团体之间的友情,尤其是在她出国回来在广东出席至德总会的一个会议,为何不去世吴总会看看?也算是尽点宗亲之情吧,何况吴良民过去对吴天玺,对河南宗亲会还是有过感情的表示。

吴氏一家亲。新春将到,建议吴天玺宗长,在向祖地吴新会长、吴仁山会长和华吴总会、至德总会会长祝贺新春时,也向世吴总会会长吴汉龙、吴良民致电祝贺新春,以此化解矛盾,过个快乐幸福之年,大家欢欢喜喜,岂不快哉!

吴天玺是吴家的能干女儿,有人曾经给她写过“礼赞吴天玺”专门表扬她,此次大家深信她一定会大度做人,取信与人!

2.相关人员不要再凑热闹,更不要舞文弄墨,添油加醋,到此为止吧。冤家以解不宜结,各自回头看后头!

真诚地希望看到吴氏的大团结,协和吴氏宗亲之大愿!惟此吴氏才能强盛,中华民族才能复兴!

2025年1月27日写于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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