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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份杂念化为一辈子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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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3:05: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张图式工资表从电脑里冒了出来,打开一看,上面显示“XX吴文化交流协会五月份工资表”,制表日期是2014年5月30日。格表中有:姓名、月工资标准(元)、日工资标准(22天/月工资标准)、上班天数、加班天数、应发工资(元),最后一格又是姓名,即领工资的人签名。工资额最高的是月工资标准6000元,应发工资也是6000元,领工资的人在上面增了名字。下面的格栏里还有,只是工资标准低一些。
    看来看去,总觉得该张工资表那块子有趸跌,是不是有单位正式工拿双工资的现象在里面呢?比如,那边拿了某单位的薪水,这边又拿该组织的工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有违国家的政策了,希望没有才好。
    如果万一有的话,那就请赶快把这份不该得的工资去退掉。做吴文化工作,那块子都要注意不要发生违规违纪的事情,干吴文化事,就是要实实在在,不图外财。
    吴文化事业中干工作的人,诚信更重要,吴季札的挂剑诚信在人世间流传了几千年,吴氏的后人定要保住这份荣耀永不褪色。即因蕴藏在心底的杂念一时兴起领了双工资,那怕是后来又退掉了,自己还要去向领导作个汇报,请求领导在档案中做个登记,这就叫践行诚信。同时,也方便以后在调动、转业、升迁等方面有个诚意的档案纪录,这样就走到那里都象有口警钟跟在身边做提示。有警钟好啊,警钟长鸣,一辈子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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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5 14:05:09 | 只看该作者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30日 20:30:5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华春雨)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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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5 14:05:33 | 只看该作者
公职人员不准在行业协会兼职


•        2013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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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李榕) 19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相关部门将对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此次需清理整顿的共77家。
  “以前允许参照公务员的可以兼任,以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的均可以在社团任职,此次清理要求凡是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准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
  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3年后兼职(任职)的,须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试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社会组织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是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该负责人称,此次由德州市民政局垂直管理需清理整顿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共77家。目前在德州市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人员,要于11月3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12月15日前上报组织部进行审核确定,12月31日前完成集中清理整顿,2014年1月20日前按规定清理整顿的需到德州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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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5 14:06:23 | 只看该作者
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9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摘要)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摘要)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二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践证明,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目前,在党政机关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了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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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5:24: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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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6:13:59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我在湖南总会工作70天开出的票据,其中吴建平(女)捐的4万元只由我开票,但40000元资金到了吴增魁掌握的账户上。请各位交钱我处的宗亲认真核对交费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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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25 16:37:33 |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把吴增魁在2014年6月底湖南总谱大会前安排办公室贺艳芳统计的所有宗亲的捐款数,请各位捐款宗亲认真核对!这个表应该是从筹备开始到2014年6月底前的所有捐款数。我就发现吴荣华会长20万,吴明清会长10万好像不在这个统计表中。其他人如果发现捐款没有上这个统计表,就是有人在搞鬼!益阳安化的吴宗让宗亲实际捐款10000元,有人上报这里就只有1000元,9000元就不见了。这就是不公开财务收支的恶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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