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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的变更合约 隐藏条款(隐含条款) 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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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13:2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业活动中的变更合约 隐藏条款(隐含条款) 合同陷阱

隐含条款其实就是双方没有口头说明, 或书面上记载的条款,但有关条款, 将根据法律或合约双方过往之交易方式, 而被当作为协议或合约的一部份。
对于故意隐藏合同条款,法律界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对于《劳动合同》,除了包括用人单位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雇主日后不合理地调换职位和改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之外,还有这些隐藏很深的“条款”需要确认:。
确认沟通方式的条款:许多公司将使用此条款向工人发送不利且要求苛刻的“雇员手册”,“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内容,而不是进行面对面的通知和宣传,以使工人不了解《公司法》。“严重违反规则和法规”以达到非法目的,以求合法解雇工人。
辞职补偿:许多工人被公司法律事务“蒙蔽”,或者不了解法律,没有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甚至放弃了经济补偿或应得的补偿,比如侵犯员工的权利,导致员工辞职,员工可以要求补偿,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员工支付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员工因疾病,受伤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职工未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原始劳动合同)待遇(或同等待遇)高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企业破产,解散和关闭,员工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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