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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麟之孙吴德立讲述双十之夜的武昌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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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22:0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11年10月10日晚爆发的武昌起义,事发突然,湖北新军工程第八营左队队官(连长)吴兆麟临危受命,担任临时总指挥,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

吴兆麟之孙吴德立讲述了一个细节。当晚,当湖广总督瑞瀓(音同澄清的澄)得知起义军的总指挥是吴兆麟时,顿时大怒,令一队清军奔赴吴兆麟家斩尽杀绝而泄愤。清军包围了吴家,一片“杀吴兆麟全家”的喊声震耳欲聋。吴兆麟之母叶太夫人正在病中,身边有一孙儿吴德强亦染病在床,突然遇此巨变,在一声声喊杀声中,祖孙二人相继身亡。吴兆麟得知这一不幸消息,更激起了他对满清的家仇族恨,令他更坚定地指挥起义军作战。最终,于10月11日清晨5时,起义军攻入清都督府,起义胜利。

吴德立是湖北兆麟基金会会长、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湖北鄂州市鄂城区 0711-3255466)律师,2003年曾担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马明哲的律师。

吴兆麟(1882年-1942年10月17日),字畏三,号宽元,谱名锡敏。湖北省鄂城县(今鄂州市)葛店岳陂村宗国岭人。16岁投武昌新军工程营当兵,先后考入工程营随营学堂、工程营专门学校学习。1905年加入革命团体日知会、翌年再考入参谋学堂,毕业后任第八镇工程营左队队官。吴兆麟认为:“湖北军界同情革命者占十之六七,军队训练程度较优,军资甚多,军队最要紧的弹药、粮秣、被服充分,汉阳有兵工厂,弹药不可胜用也,以中国形势,占领扬子江可左右南北,况且湖北居扬子江中心,即孙子兵法中所谓‘衢’地是也……我日知会所计划革命战略以湖北为根据地,竭力联络扬子江上下游各省之同志,待时机一至,则由湖北首义,然后向北进攻,以北京为作战目标。”

吴兆麟的教育是在军队院校中完成的。在学习期间,吴兆麟参加了清末新军在河南彰德和安徽太湖的秋季军事演习,根据这些经验,吴兆麟编写了彰德、太湖、武昌各次操练纪事和《战术实施》、《参谋旅行兵术》等书。这些书被印发给各军阅读,使得他在军中成名。吴兆麟是一位训练有素的职业军人,能在突发情况下胜任起义领导人。

辛亥武昌起义之夜,29岁的吴兆麟被起义士兵推举为临时总指挥。10月10日晚上7点,近300名工程八营的起义士兵聚集到军械总库楚望台。这只起义队伍随时可能遭到镇压,吴兆麟当晚正是当值楚望台军械库守卫队的队官,由于他在军中素有威信,义军请他出任战时总指挥。吴兆麟当即表示:“如果要举他为首,就要绝对服从命令,如果今晚不胜,明天不但走不掉,还要危及九族。如果大家服从命令,他就愿意冒死一拼。如有不听令者或临阵脱逃者格杀勿论!”。之后,吴兆麟下令将城内电线一律割断,以防湖广总督署调兵镇压起义。湖广总督瑞澂要调兵时,电话却无法打通。

楚望台附近北面的三十标和西面的宪兵营都是湖广总督瑞澂的部队,对起义军威胁很大,吴兆麟当即令参加起义的南湖炮队的炮兵以猛烈火力进行先发制人的攻击,保障了楚望台的安全。吴兆麟将起义军分为三队,三面围攻总督府,并派人到炮队和各营催促响应起义。吴兆麟亲自带队向总督府后面进发,发现督署后街都是店铺,便命令士兵将所有店铺门板拆下堆在督署后墙外点火,同时派人送信给炮队,向火光处射击。炮兵终于有了射击目标,各路义军看到督署起火,加紧进攻,清晨5点左右终于攻入总督府。

黄孝决战之后,南北议和,吴兆麟调到北京。不久退出政坛。当时辛亥革命伤残军人很多,吴兆麟用退役金买了600亩地建首义公园,买了几只猴放在里面,成了武汉第一个动物园,里面还有茶馆和菜地,供有劳动能力的伤残军人经营。1922年,吴兆麟督修樊口大堤等水利工程,捐资修建武昌首义公园。晚年潜心佛法。1938年日军侵占武汉,诱以高位,不为所动。病逝后,重庆国民政府追赠陆军上将。

武汉市洪山区的武昌伏虎山有吴兆麟墓,在黎元洪墓附近。伏虎山烈士陵园还有刘公墓、蓝天蔚墓、蔡济民墓和刘静庵墓,一大代表李汉俊烈士墓,抗日名将郝梦龄烈士墓,辛亥首义志士孙武,国民革命师长张森墓等。

在湖北鄂州政府旁,有政府统战部门设立的吴兆麟将军纪念馆,这也是湖北省吴兆麟基金会(http://www.wzljjh.cn)所在之处(联系人:李越  手机号码:13971980693 联系电话:0711—3859937 地址:鄂州市环湖路甲1号)。在鄂州市华容区有吴兆麟将军纪念碑(创业大道与电商大道交叉处),鄂州市梁子湖(原名樊湖)有吴兆麟希望小学。


湖北省吴兆麟基金会

基金会宗旨 弘扬先辈的爱国主义精神

基金会主要任务:修建并办好吴兆麟将军纪念馆;资助、编写有关辛亥革命及吴兆麟爱国主义读物和书籍;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祖国统一大业;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等,促进海内外交流。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省吴兆麟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赞助,推动辛亥革命的学术研究、弘扬吴兆麟先生为民兴利的爱国精神,推动湖北省地方公共事业建设及教育、水利、高科技农业等方面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二百万元。来源于吴兆麟将军后代及本基金会理事的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址:吴兆麟将军纪念馆。(鄂州市环湖路甲1号)邮政编码:43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修建并办好吴兆麟将军纪念馆,弘扬吴兆麟将军爱祖国、爱人民的奉献精神,为家乡建设多做贡献。

(二)加强辛亥革命的思想和学术研究及宣传,围绕吴兆麟的事迹,组织编写先辈们的爱国主义读物。

(三) 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致力于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为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提供为社会效力的条件和途径。

(四) 加强横向联系,开展与海内外研究辛亥革命的学术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海内外关心祖国统一建设的爱国人士----特别是台湾同胞的友好往来与交往合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相互了解;举办研讨会、座谈会、信息发布会等社会活动,促进海内外的交流与信息共享。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凡承认基金会的章程,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理论研究能力者;

(二)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祖国统一建设的爱国人士;

(三) 对基金会的工作有一定的贡献和帮助。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出席理事会,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可优先获得基金会组织的信息交流、讲座、研讨会、展览会、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参加资格;

(四) 可优先获得基金会编印出版的刊物及有关学术交流资料;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 积极参加与海内外人员活动、发展友谊、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吴兆麟将军后代的捐赠;

(二) 本基金会理事的捐赠;

(三)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海外侨胞的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如存款利息、投资收益、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修建吴兆麟将军纪念馆;

(二) 设立专项基金,奖励在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奖励对围绕吴兆麟史实而展开的辛亥革命先驱思想和学术研究有突出成绩的研究工作者和以此为题材进行创作的优秀艺术家及其优秀艺术作品;

(三) 根据捐款人或团体的意愿而指定的有关社会福利项目;

(四) 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其它有关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股票、企业、学校、医院等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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