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0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海内外宗亲联手合作 实现吴氏团体官方注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22 15:1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珠海凤凰山以南约十公里处,是珠海香洲前山翠微村。翠微村,是珠海历史最开始的印记,翠微村开村于南宋德祐元年(公元1275年),距今700多年,翠微村曾经“七街七里一条巷,祠堂庙宇状村容”,也是教育兴盛的书香之地,相传最早入住翠微村的有“邬、古”两姓,继有“翁、钟、汪”三姓。至明朝初年,又有“郭、吴、韦”三姓入住,期间还陆续有“杨、李、黄”三姓迁入村居住。各姓氏中“吴、韦、郭”人数最多。翠微村近代商贾辐辏,享有“小澳门”的美誉。
在这片人杰地灵的土地上,涌现出许多香山名人,其中有近现代中国最早的、最有影响力的买办家之一吴健彰,翠微村现有吴健彰的故居“棣园”。在翠微村,目前还有梅松吴公祠,榕斋吴公祠等,是翠微吴氏宗亲供奉和祭祀祖先、宣传吴氏文化的场所,承载了一个族人的集体记忆,而对于海外侨胞来说,宗祠是他们对祖国的情结,是他们永远的根,是他们不可磨灭的乡愁。为此,保护吴氏文物,宣传吴氏文化,弘扬泰伯精神,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在中国难以注册宗亲团体,不能以宗亲团体的形式来供奉与祭祀祖先,宣传姓氏文化,保护姓氏文物。所以,第六届世界吴氏宗亲总会倡议在各地建设泰伯书院,以泰伯书院的形式,凝聚吴氏宗亲的力量,传承吴氏文化。

然而,珠海翠微吴氏宗亲以另一种形式组建吴氏宗亲组织,那就是以促进海外与内地某处的交往与合作的形式,在海外注册某地的宗亲组织,比如,2019年1月30日,珠海翠微吴氏宗亲在澳门注册了宗亲会,名称是“澳门翠微吴氏宗亲会”,会徽上标明的是“珠海翠微吴氏宗亲会”,宗旨是促进澳门与珠海翠微的合作与交流。以这种方式宣告珠海翠微吴氏宗亲会的合法注册与成立,举起了一面鲜明的旗帜。

这一形式值得全国各地的吴氏族人学习。比如说,在内蒙古的赤峰市的吴氏宗亲,不能在当地注册吴氏宗亲组织,但是赤峰的吴氏宗亲,可以用加强赤峰与澳门或马来西亚或菲律宾的经济与文化的合作与往来的形式,在澳门、或者马来西亚、或者菲律宾等等地方,请托海外的吴氏宗亲,注册一个赤峰吴氏宗亲会。这样,赤峰吴氏宗亲会就正式成立了。名为澳门赤峰吴氏宗亲会,或马来西亚赤峰吴氏宗亲会,或菲律宾赤峰吴氏宗亲会。虽然是在境外注册,属于境外组织,境外组织在境内活动需要在当地政府报备,但这只不过是多一个手续而己,宗亲组织有了自己的名称、章程、机构、徽标,这比没有宗亲组织要好得太多。

可见,澳门的珠海翠微吴氏宗亲总会,为内地吴氏宗亲成立宗亲组织,弘扬泰伯精神,传承吴氏文化,做出了一个好的榜样。



附:澳门珠海翠微吴氏宗亲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第 5 期
公证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  海岛公证署
证 明 书

澳门翠微吴氏宗亲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于本署之“2019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19/ASS档案组第8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澳门翠微吴氏宗亲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为“澳门翠微吴氏宗亲会”,英文名称为“Cuiwei Ng Clan’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条
宗旨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宗旨为:爱国爱澳、团结乡亲、促进澳门与珠海翠微两地的交往与合作,为两地的发展与繁荣作出贡献。

第三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台山巴坡沙大马路280号南慧阁大厦三座一楼D室。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本澳居民,祖籍珠海翠微的吴氏宗亲,认同本会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便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
(二)会员有遵守会章和决议,以及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机构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秘书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及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一名。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过挂号信或签收方式召集,召集书内须注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四)修改本会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解散本会的决议,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

第八条
理事会
(一)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日常具体会务。
(二)理事会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在有过半数理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议决事宜,决议须获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事会
(一)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二)监事会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及副监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在有过半数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议决事宜,决议须获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经费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及各界人士赞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要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第十一条
会徽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于海岛公证署

二等助理员 林洁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当代吴氏  

GMT+8, 2024-12-23 06:14 , Processed in 0.15757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